如欲辦理加購行程、住宿等取消將依據國內定型化契約之取消規範
【旅客於訂購產品完成後通知本公司取消者】
將依據【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 第十一條: (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) 需收取消費用,其額度如下:
1.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2.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3.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4.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5.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 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一百。